事情起源于七年前的弯管机交易。
2009年,荆与沧州孟村 ** 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签订了工业产品制造合同。合同约定电子预付款后130天内交付1220*35EDW中频弯管机和1220*每台35坡口机,否则每逾期1天承担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预付款78万元,付95%,共247万元。
购买设备247万元
根据沙钢提供的工作日记,1220年收到电子机械厂交付的设备并安装调试后*35EDW中频弯管机仅试运行49小时后出现故障,经反复维修,故障未排除。
2010年5月13日,第一批设备到厂,厂家黎明电子厂派两名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
5月24日,设备安装完成,开始进入调试阶段;
5月28日,试生产直径为914弯管,发现两缸推进不同步,全过程无法均匀推进,推板槽无法稳定母管;
5月29日,设备制造商开始修理油缸……
不断的故障,不断的维护,反复的试验,最终,未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2010年8月26日,设备仍存在问题。沙钢发函联系黎明电子机械厂,督促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9月26日,沙钢通过电话通知黎明电子机械厂,设备问题仍未解决,答复:让沙钢自己修改。
此后,沙钢就设备多次出现问题6次通知黎明电子机械厂,多次维修无法解决问题。
2011年1月26日,沙钢律师发出律师催告函,2月21日,设备厂家到达现场,连续6天未修复,不辞而别。
购买机械设备是为了生产,但机器安装,进入调试运行阶段49小时后故障,不能使用,看到大量生产订单,原计划增加设备投入生产,确保根据客户需要完成生产任务,出乎意料的是247万买回一堆废铁,景负责人说,一直期待黎明电子机械厂维修设备,直到2013年,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司法评价。
2013年6月20日,沙钢委托荆州江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出结论:EDWO1220X35型弯管机产品无标志、标志,无检验证书,为不合格产品。
11月24日,沙钢将是黎明电子机械厂 ** 沧州中级人民 ** ,请求终止合同并退款。
2014年1月6日,黎明电子机械厂反诉,要求支付合同保修金和逾期违约金。
过了合同约定质保期败诉
法律关系不复杂的销售合同 ** 诉讼,经过三级 ** 开庭需要3年时间。
合同规定设备调试后12个月保修期。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等法院一、二审中,提交荆州市江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设备不合格产品司法鉴定。
电子机械厂说,在收到设备并使用3年半之前** 表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合理和常识,超过保修期。相反,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2011年7月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管理局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于11月获得许可证。因此,根据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规定,应确定申报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可以证明相关设备符合合同,可以正常使用。
提供证据证明,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取样加工件不是电子机械厂生产的,而是其他厂家生产的。
对于提交的司法评估,电子机械厂认为评估的时间、程序和评估材料不合理和中立。所依据的评估标准与本案约定的设备特性不一致,结论明显错误。
一、二审法院接受了电子机械厂的诉讼请求,认为设备质量问题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据此驳回了的诉请。
二审期间,法院不允许再次申请司法鉴定。
立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 ** 审理认为:涉案设备质保期已过,单独鉴定毫无意义,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设备未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
根据合同要求,第二条第二项协议在黎明电子机械厂进行联动试验,以满足设备要求。
沙钢表示,2010年5月6日将247万设备汇给电子机械厂后,将机械设备直接送到沙钢车间进行安装调试,无需沙钢验收。
在整个验收和交付过程中,未通过设备合格和交付验收程序。沙钢不承认验收合格。未经验收的产品,设备保质期尚未开始。
沙钢涉案不能接受设备保修期已过的说法。
根据合同,设备必须原告安装调试后,连续生产一个月后,无机电、液压等设备故障,合格产品能够顺利生产,符合设计要求。
沙钢表示,机械设备运行49小时后,机械设备未生产合格产品。
2010年5月,中石化砂钢管厂中标北海南宁成品油管道工程热弯管。根据合同,这批热弯管应由砂钢生产。由于砂钢生产设备调试过程中采购的生产设备热弯管机制造商交货逾期,后期安装调试不成功,合同无法按时履行。
沙钢为保证交货期,变更合同,委托其他弯管厂加工本批合同所需的热弯管,必须向其他厂家重新购买设备。
两家机构三次鉴定产品不合格
荆江江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设备进行了两次鉴定,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结论显示,1.EDWΦ1220x35型中频弯管机产品无标志、标志,无检验证书,不符合要求JB/T2671-1998标准中第3.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EDWΦ1220x35型中频弯管机中频弯管配套机械(推进)机液压推进系统主油缸向前推进速度不稳定,全程不能匀速推进,不能正常使用,达不到《工业制造合同》中第七条的验收标准,该设备属于不合格产品。
2015年4月30日,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鉴定意见。1.弯管机的快进速度和最快退货速度不符合要求《EDWΦ1220x《35型中频弯管机技术协议》第六条规定。2、中频感应加热装置中淬火变压器、电容器、连接电容器、淬火变压器的水电缆未设置冷却效果监测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959.1-2005第6.2.8要求;无需工具即可打开识别弯管机配套的电容器箱,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959.3-2008第13.1.2款的要求。
评估意见书第三项评估过程描述:1。没有明显的磨损痕迹;2。中频功率不足,导致运行不正常。同时,也验证了沙钢机器安装,进入调试运行阶段49小时后故障,无法使用的说法。
沙钢向荆州市工商局投诉247万买回一堆废铁,立即调查案件,委托荆州市江津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设备进行鉴定。
评估结论与沙钢委托评估的结论相同。经调查,荆州市工商局发现沙钢投诉设备质量问题价值较大,涉嫌违反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产品标准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合同只规定产品标准的质保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沙钢表示,电子机械厂交付的弯管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产品经三次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沙钢的工作日志和与电子机械厂的通信证实,由于设备的技术或质量问题,确实进行了联系和沟通。据电子机械厂介绍,2011年1月26日,沙钢发出通知函。电子机械厂更换油缸后,认为设备已正常使用,是合格产品。
只有标准决定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在三次质量鉴定过程中,弯管机配套的中频感应加热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959.1-2005和GB5959.3-2008要求;弯管机产品无标志、标志、检验证书。
沧州孟村 ** 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负责人表示,设备配件按国家标准采购,整机设备没有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用中文标明;消费者需要提前知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产品本身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食品等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不得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不足3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官员指出,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材料制造机械设备的行为,经调查确认生产者不知道,但故意的,可以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然而,产品标准在这里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实施。
2017年9月5日,中央、国务院发布《质量改进行动指导意见》,提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为中心,把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改进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监督,全面提高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为实现两百年目标奠定质量基础。
如何提高质量,打破提高质量的瓶颈,关键是加强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积极生产合格、优质的产品。
标准可以说是产品质量的灵魂。应注意制定和执行标准,严格追究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任。作为制造企业,不生产无标准、低标准产品;作为采购单位,不使用无标准、低标准产品。只有这样,质量改进的瓶颈才能逐渐打破。
本文源自中国万里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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